京都議定書,作為全球氣候變化對策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自1997年起就開始塑造著我們對氣候行動的認知。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的指引下,多個國家承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旨在減緩全球暖化的速度。
成立動機與涉及國家
京都議定書於1997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會議上制定的,目的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是繼里約地球峰會之後,對於減緩氣候變化的一個重要步驟,協議的核心動機是通過國際合作來共同應對日益嚴峻的全球氣候變化問題。
京都議定書主要涉及發達國家,包括歐洲聯盟成員國、日本、加拿大(於2011年退出協議)、俄羅斯和澳大利亞等;美國雖簽署但未批准,因此不列入議定書的一部分。
對二氧化碳的限制與規範
- 減排目標:京都議定書首次為附屬一部分國家(發達和經濟體系轉型國家)設定了具體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這些國家同意將他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第一承諾期(2008年至2012年)減少至1990年水平的5%以下。這些目標是具體量化的,並且對於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要求,如歐盟國家承諾減排8%,日本承諾減排6%。
- 溫室氣體清單:京都議定書不僅僅限制二氧化碳排放,它還規定了六種主要溫室氣體的減排,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以及三種氟化氣體。這些氣體的排放量會合併計算,以確定一個國家是否達到了其減排目標。
- 國家碳排放報告和監測:要求參與國家必須定期報告其溫室氣體排放量,並接受國際的監督和評估,確保透明性和責任性,並有助於追踪各國的進展。
- 靈活機制:京都議定書引入了三種靈活機制來幫助國家達成減排目標「國際排放交易、聯合履行機制、清潔發展機制」。這些機制允許國家通過購買其他國家的碳信用或在發展中國家投資綠色技術來彌補本國的減排不足。
- 合規機制:若某國家沒有達到其減排目標,則將面臨某些懲罰,例如在下一承諾期間減少更多的排放或者被限制使用靈活機制。
成效與挑戰,台灣目前的狀況為何?
首先,某些國家未能達到其承諾的減排目標,加上美國這一重要國家的缺席,限制了議定書對全球的影響力。然而,京都議定書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例如促進了全球碳交易市場的發展,並為後續的氣候協議,如巴黎協定,奠定了基礎。
而在台灣,所供電力還是以火力發電的79.9%為最高,再生能源(或者綠能)僅占5.1%,巴黎協定生效後,台灣自知不能排除於減排碳之列。行政院要求交通、住商、農業等六大部門,提出初步溫室氣體減量對策,以目前的規劃預估,至2030年排碳量僅能減少23%,還達不到聯合國期待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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